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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相关要求

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相关要求

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,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,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,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》(公消[2011]65号),明确规定:在新标准发布前,从严执行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[2009]46号)第二条规定,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(不燃)的材料。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,经州建设、安监、消防、技术监督等部门研究,现就落实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A级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第一,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,认真的所有土建工程检验,有工程审批,外墙保温材料已经完成,应确保B1级以上外墙保温材料,并由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燃烧试验报告的要求规定,可能不会被删除。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,可燃材料,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易燃,可燃保温材料;对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,使用易燃,可燃材料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,应及时修改设计,设计单位的非可燃材料的选择,重新审查.

二,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,严格的设计,从现在开始在民用建筑保温系统所有的墙壁应与公共安全的“通知”的要求,严格执行部,建设项目已获批准,材料变更请求的外部建设热的单位,应及时改变。   三,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单位施工,保温材料,全面负责,对外消防性能合格的绝缘材料的使用,确保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,发挥材料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和逐批抽样检验,也应该与建设积极合作,监督检查,质量监督,安全监督消防部门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。

四,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管责任,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前,应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以确保一级防火性能的材料的选择,在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、外墙保温砂浆等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,应一批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查,确保接近合格产品使用的材料。

从现在开始,在建设项目的审核,审批,严格按照公安部“通知”的要求,同时监督检查,建设,安全监督,监督水平,消防部门将使用的情况下,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,在度假欺骗的,不实施单位的责任,有关部门将受到严厉处罚,并责令拆除。